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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人)的通告

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39号)等相关要求,按照 “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我乡63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梁原乡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单位(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详见附件1)。

(二)梁原乡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单位(人)—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详见附件2)。

(三)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直接责任,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源头治理,着力整治消除重大文物安全隐患。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发现破坏、损毁文物的违法行为立即报告,共同维护全县文物安全。举报电话:0933—3621968(灵台县文旅局)。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直接责任人、文保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 1. 梁原乡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2. 梁原乡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人)—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梁原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