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梁政呈字〔2025〕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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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1-15 | 发布日期: | 2025-01-15 |
发布机构: | 梁原乡人民政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梁原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报告。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梁原乡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政务公开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全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以透明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服务全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主阵地”作用,不断加强“梁原党建”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新灵台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建设,持续强化政务公开栏、横幅标语、电子显示屏等传统媒介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时间发布官方信息,传递权威声音,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强。全年通过“甘肃·灵台”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225条(其中预算决算2条、安全生产/防灾减灾26条、社会保险17条、社会救助29条、公共文化服务19条、食品药品监管15条、住房保障16条、乡村振兴31条、涉农补贴18条、村务公开37条、政务舆情/政策回应15条);在“梁原党建”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362条,点击量达15.65万人次;新灵台客户端发布乡镇动态37条;建立网民留言办理工作闭环运行机制,形成了环环相扣、闭环运行的完整链条,全年受理转办各级信访事项117条(其中甘肃信访系统13条,12345便民服务热线95条,县委办信访转办9条),办结117条,办结率100%。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坚持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不断优化和规范内部办理流程,畅通申请渠道,2024年受理群众依申请公开事项1件。
(三)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始终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抓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更新维护、监督考核、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责任追究、年度报告等工作制度,并坚持通过听取汇报、现场督查指导等方式,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动2024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
(四)强化监督保障。严格落实《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平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和《灵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不断健全完善民意汇集机制,拓宽民意表达渠道。积极探索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事项种类和方式,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将意见征集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响应公众关注。不断规范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网民留言办理流程,充分利用新灵台、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介平台及其互动功能,搭建新型政民互动平台,促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营造了公众参与全县公共政策制定、公共事务管理的良好环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24年,尽管我乡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上级的工作要求和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一些政府信息公开还不够及时、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拓展、政策解读针对性和实效性还需进一步提升。下一步,我乡将对标对表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创新机制,细化措施,加大力度,持续促进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自觉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切实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立公信,维护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是进一步优化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不断修订完善主动公开目录,细化公开内容和要求,及时权威发布规范性文件,全面准确向社会公开各类政府信息,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三是进一步创新公开方式。不断增强政务新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广泛应用,不断提升信息发布、解读的整体水平,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领域情况予以全面及时回应,进一步提高信息主动公开质量,确保政务公开准确性和一致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