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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当行政机关加入某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并非所有的行政机构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并非在任何场合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能成为行政主体的不止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5)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诚实信用: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1)含义:行政主体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特征: ①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②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③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④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⑤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3)分类: ①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如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 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1)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依对方的申请。 ②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③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3)种类: ①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②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③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④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⑤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注:登记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确认登记,包括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是事后程序,仅起到保护和确认登记人的权利,并不是重新赋予其权利,不属于行政许可; 第二类是设立、开业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5. 行政处罚 (1)含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种类: ①警告、通报批评; 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行政拘留;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含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种类: ①警告、通报批评; 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行政拘留;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行政强制措施: ①含义: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②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2)行政强制执行: ①含义: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②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1)含义: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2)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不作为、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严谨的说,还有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复议机关的确定: (1)含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2)不可提起行政诉讼行为的范围: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⑥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诉讼基本原则: ①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被处罚的人一般可以选择先复议再诉讼,或者不复议直接诉讼。 ②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看合法性,不看合理性。 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审查的持续过程中判决结果下来之前,都要服从行政处罚。 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