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208222017/2023——00070 文号: 灵财税字〔2023〕68号
成文日期: 2023-07-14 发布日期: 2023-07-14
发布机构: 灵台县发改局

灵台县财政局 灵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布全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含涉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灵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效防止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行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甘财税〔2023〕11号)要求,现将更新的《灵台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灵台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含涉企)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所有收费项目以本次公布的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不得收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二、本次公布的目录清单将《灵台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灵台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合并为《灵台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含涉企),其中涉企项目用“▲”号标注。

三、本目录公布之后,中央和省级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将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本目录公布之后,请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目录公布之后,各部门要大力推广非税收缴电子化系统运用,个别仍领用纸质票据的单位在开据纸质票据收款后,要逐笔录入系统缴款,以还原非税收缴电子化系统对收缴业务的真实反映。

六、本目录公布之后,《灵台县财政局 灵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全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灵财税字〔202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灵台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xlsx

         2.灵台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含涉企).xlsx


灵台县财政局 灵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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