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8222017/2023——00086 | 文号: | 灵发改字〔2023〕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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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9-06 | 发布日期: | 2023-09-06 |
发布机构: | 灵台县发改局 |
灵台县惠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调整供暖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灵热司发〔2023〕11号)收悉。为理顺城区供热价格,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确保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充分考虑实际,按照价格调整程序,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标准
1.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20元/平方米;
2.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25元/平方米;
3.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收。
二、县城区集中供热时间
每个供暖季供热时间为5个月,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其它事项
1.供热企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供热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供热质量,做好服务工作,确保供热期内用户昼夜室温不低于18℃,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
3.供热企业要加强与热用户的协调沟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主动做好供热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4.乡镇集中供热价格参照县城区执行。
5.此批复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灵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