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
一、机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规定。牵头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起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处理县域特别重大、特大、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牵头协调全县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对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全县大气、水体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规定任务的落实。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牵头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项目申报、方案编制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县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依规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治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组织制定县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做好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对权限范围内的重大经济活动、重要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相关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九)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县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与管理。配合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有关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负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协调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落实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承担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事项,依法承担对因开发地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工作计划,牵头组织有关会议、起草有关文件,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十五)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领导
(一)卫彦平,男,汉族,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主持分局(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全面工作。
(二)王维军,男,汉族,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要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自然生态环境管理、排污许可、政务服务等工作,分管大气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和政务大厅环保窗口。
(三)王勇,男,汉族,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持分局机关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卫彦平同志抓好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政法、统战、乡村振兴、水和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等工作。分管综合股、水和土壤生态环境股、生态环境监测站。
(四)于军杰,男,汉族,灵台县生态环境事务中心主任。主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负责环境信访、行政执法、环境安全与应急处置等工作。分管生态环境执法中队,联系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五)郑斌,男,汉族,平凉市灵台生态环境监测站副站长。主持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协助王维军同志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科协、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发展等工作。
三、内设机构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现有内设机构5个。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承办信息、安全、保密、档案、信息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的建设、纪检、工青妇工作。负责承办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和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系统信息化综合管理工作。承办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牵头协调调度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计划和有关方案等。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牵头承办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二)水和土壤生态环境股。组织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牵头负责全县水环境管理工作,开展现场检查,配合执法中队开展涉水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水污染物总量管理。编制流域水功能区划;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牵头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规划。制定辖区水体断面考核制度,抓好断面水质考核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配合执法中队开展相关执法工作。组织起草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并抓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三)大气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股。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牵头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执法中队开展相关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大气污染物总量管理。牵头制定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协调落实大气环境治理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承办全县应对气候节能减排和碳排放核查、碳排放权交易等工作。负责全县“散乱污”企业治理相关工作。组织起草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并抓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政务服务股)。抓好辖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制定环评“放管服”制度和有关方案,抓好环评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承担权限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工作。牵头做好项目“三同时”制度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管理及核发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政务服务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监督政务服务行为。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审核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抓好全县工业企业环境管理绿色发展体系建设工作。承办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负责辖区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信息发布工作。
(五)生态环境执法中队。牵头制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协调全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承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核、评查、备案管理和评议考核工作。负责承办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业务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落实督查督办等相关业务。承担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整改落实等有关业务工作。牵头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受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投诉和举报等工作。
另有下属事业单位2个。
(一)灵台县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科级,核定全额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污染源企业设施运行的日常监控及信息数据传输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天地空一体化”监测网络有关数据收集、维护和报送等工作;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事务性工作,拟定辖区生态环境应急工作规划、计划;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起草核与辐射安全规划;负责落实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配合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参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数据库;承担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服务工作。
(二)平凉市灵台生态环境监测站。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科级,核定全额事业编制3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灵台县的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生态环境信息监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配合灵台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辖区范围内执法监测工作,承担灵台县范围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承担灵台县范围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微测网、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网络系统、重点污染数据库以及在线监控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监督性监测及比对监测和监测结果公布,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安装验收、技术指导、监督考评等相关工作;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第三方运营考核相关工作;负责灵台县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机构标准化建设的组织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灵台县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项目库建设、项目审查申报、项目建设调度及验收等工作;完成灵台生态环境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机构地址
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西大街33号
(二)联系电话
1.办公室电话:3623525
2.值班电话:3623525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