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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3-27 发布日期: 2024-03-27
发布机构: 灵台县司法局

灵台县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

灵台县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部门职责

灵台县司法局是灵台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司法行政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承担着全县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律执行四大职能。具体为:(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2)组织制定全县法治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负责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工作。(3)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律师、公证、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全县法律服务机构。(4)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5)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6)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7)指导、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8)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车等警务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9)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管理、考核工作。(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一)机关内设机构及人员情况

灵台县司法局属行政单位,内设办公室、法制股、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股、普法与公共法律服务股,行政复议与应诉股,目前共设有5个股室。人员情况为:行政人员28人,事业人员13人,工勤人员6人。

(二)下属单位及人员情况

司法局共包含2个下属事业单位,分别是灵台县法律援助中心、灵台县公证处。灵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有工作人员2人,灵台县公证处有工作人员3人。

三、预算编制情况

2024年部门收入预算11206154.34元,较上年8425142.36元增加2781011.98元,增幅33%,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上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加,且县级安排了人民防空支出用于支付办公楼工程款。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206154.34元,占总收入的100%。

2024年部门支出预算11206154.34元,其中:

(一)基本支出

 1、个人部分预算6868314.41元,占支出预算的61.3%;较上年6622951.49元增加245362.92元,增长3.7%。

(1)工资福利支出6777951.87元,其中:基本工资1963596元,绩效工资72226.8元津贴补贴1991120.9元,奖金1220061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654250.1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265789.1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61335.95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6616.96元,住房公积金532955.06元。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0362元,其中:退休费70883.51元。

    2、公用部分预算1073247.33元,占支出预算的9.6%:其中:办公费536020元,印刷费12000元,水费2000元,电费30000元,邮电费25000元,公用取暖费50000元,差旅费20000元,公务接待费9200元,工会费29737.43元,福利费40089.9元,其他交通费用310200元。较上年556178.74元增加517068.59元,增长93%。主要变化原因是人均公用经费增加。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9200元,占公用部分的0.86%,其中:公务接待费9200元。较上年减少1380元,下降13%。

(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预算3264592.6元,占支出预算的29.1%;主要项目情况为:西城区联建楼尾欠工程款项目资金1000000元,全部用于支付联建楼建设工程款项;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办案经费及业务装备费。

四、部门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本单位2024年预算中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个,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五、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2024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主要采购品目为上级批准采购的1台司法执勤车辆及单位申报的办公设备、业务资料印刷费用等。

六、固定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252.3万元。2024年拟采购固定资产约35万元。

七、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2、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3、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4、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5、“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 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3、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4、工资福利支出(类)基本工资(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含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15、工资福利支出(类)津贴补贴(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

16、工资福利支出(类)奖金(款):反映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 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奖金(基础绩效奖、年度绩效奖)等。

17、工资福利支出(类)绩效工资(款):反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18、工资福利支出(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19、工资福利支出(类)职业年金缴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含职业年金补记支出)。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20、工资福利支出(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21、工资福利支出(类)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款):反映按规定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22、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23、工资福利支出(类)住房公积金(款):反映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 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2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办公费(款):反映单位购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印刷费(款):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2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咨询费(款):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2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水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2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电费(款):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3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邮电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 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3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取暖费(款):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3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物业管理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3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差旅费(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因公出国(境)费用(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3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维修(护)费(款):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3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租赁费(款):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3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会议费(款):反映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反映除因公出国(境) 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3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接待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劳务费(款):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4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委托业务费(款):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4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工会经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4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福利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4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交通费用(款):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4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及离退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4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4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离休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4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退休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5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退职(役)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军官、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运动员的退职补助,一次性支付给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的退役费,按月支付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

5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抚恤金(款):反映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以及按规定开支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丧葬费。

5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生活补助(款):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政策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对农村党员、复员军人以及村干部的补助支出,罪犯、戒毒人员的伙食费、被服费、医疗卫生费等。

5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医疗费补助(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按国家规定资助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支出,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5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奖励金(款):反映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55、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类):反映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对企业补助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56、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类)基础设施建设(款):反映用于农田设施、道路、铁路、桥梁、水坝、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

57、资本性支出(类):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 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58、资本性支出(类)办公设备购置(款):反映用于购置并按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59、资本性支出(类)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款):反映用于信息网络和软件方面的支出。如服务器购置、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置的相关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60、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支出。

 

附件: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