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发布日期: | 2022-09-14 |
发布机构: | 灵台县政府办 |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健全完善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全县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流转合法权益。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农经发〔202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灵台县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及风险防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征求各方意见后,上报县政府、县司法局审核。县司法局主要针对《实施细则》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了审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了完善。2022年8月25日,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编制依据
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原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农经发〔2021〕6号)、《中共灵台县委办公室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灵办发〔2016〕30号)等系列政策性文件。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第一条—第二条 主要是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及风险防范实施细则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资本的概念进行了说明。
第三条—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主要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范围、法定流转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与说明。
第二章 管理备案(第六条至第九条)
第六条—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原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遵守的原则和县级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体的工作职责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章 规范管理(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经营主体的资质、经营能力及资产信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 依据中共灵台县委办公室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灵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面积、流转期限进行了要求,明确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户均面积的150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剩余期限。
第十二—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受让方和承包方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章 分级备案、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原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灵台县委办公室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灵办发〔2016〕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备案、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 风险防范(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条—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原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体系进行了严格的制度规范,明确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风险保障金制度及分级负责制度。
第六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原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经营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制式《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进行了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并对违法违规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行为进行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 纠纷调处(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纠纷调处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附则对该《实施细则》的执行时限予以明确。
相关文件链接: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台县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及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