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机构职能
一、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方面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体育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体育事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承担“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统筹协调全县文化旅游和相关节会活动。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灵台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灵台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全县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条例》,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开展地区间的体育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县体育社团组织的资格审查。
(六)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负责全县文化旅游项目的申报、立项等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产业投资计划的编制申报。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和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促进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七)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指导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并督查全县广播电视设备维护、技术保障和安全播出。
(十一)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管理、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县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三)管理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全县文博事业发展,负责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行政审批。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文体广电和旅游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党务、信息、保密、机要、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文秘档案、信访、督查督办、考评考核、统计、项目、各类会议组织、文秘材料起草等工作。
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领域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查处演出、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艺术品销售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以及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负责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通讯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及盗版侵权行为;配合旅游股做好旅游市场日常巡查管理;协助文保所做好野外文物安全巡查;承担“扫黄打非”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工作;受理“12345”文化市场举报,投诉,并依法组织查处;负责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及应用;负责上级部门指导督办的案件及跨区域案件的查处,负责文化市场领域专项整治,指导乡镇文化市场领域综合执法相关业务;承办上级部门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文化体育股
拟订全县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文体活动开展、艺术创作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文体活动、文化产业、文化社团统计工作。
4.广播电视股
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安全传输、传媒机构管理工作。
5.文物股
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保护政策规划制定,文物项目谋划、建设,文物突发事件处理,文物遗址日常监管等工作。
6.旅游股
拟订全县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全域旅游、乡村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旅游市场监管。
三、其他事项
负责人姓名:杨 琪
办公地址:灵台县广场街10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8:00)
联系电话:0933-3621968
传 真:0933-362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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