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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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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甘肃省东西部扶贫协作三年行动计划》(甘开发〔2018〕149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大力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灵台县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放宽准入限制。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外资开放,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负责落实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大力促进民间投资,规范涉企收费,禁止垄断性行业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行为,加强涉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及要求,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和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鼓励民营资本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民生领域投资兴业,不断扩展民间资本投资领域。(负责落实单位:县发改局、县编办、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 

  第三条 鼓励外商和民间资本投资。1)境内外投资者以货币出资、股权并购、股权出资、资产置换等方式投资我县油气钻采、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高端真空装备、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等领域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可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有关政策措施。(2)外资和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方式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PPP项目,可享受省政府鼓励社会投资的相关支持政策。(3)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在我县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与我县有关学校、企业等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负责落实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 

  第四条 支持内外资项目用地。县内企业投资享受招商引资企业同等土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鼓励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对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每亩以上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成和投产达标过程中,可按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扶持。(负责落实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煤电化工循环产业园管委会、县皇甫谧中医针灸养生产业园管委会) 

  第五条 积极落实财税政策。1)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3)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4)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种植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以及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维修服务等农、林、牧、副、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和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年应纳所得税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8)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车辆购置税。(9)对商贸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减按所属土地登记使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11)利用省级扶持项目,加快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集中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种植基地,良种生产基地每亩补助1000元,种苗繁育基地每亩补助800元,标准化种植基地每亩补助300元;中药材种植所需通用类农机和初加工农机具纳入政策补助范围;农民自产中药材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开展中药材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支持,扶持陇药产业发展。(12)县财政每年从资源开发收益中拿出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重大工业项目贴息、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及科技创新成果补助、重大项目前期补助、规上企业培育奖励等。(13)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国和省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14)积极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优化收缴业务流程,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负责落实单位: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第六条 落实用电优惠政策。1)严格执行《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有关规定,落实用电高峰(8:00 ——11:00、15:00—16:00、18:30—22:00)、低谷(23:—次日7:00)、平段(除高峰、低谷时段的其他时间)差异化电价政策。(2)经甘肃省人民政府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并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名录的企业,可通过招标定价由发电企业直供(《甘肃省2018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3)积极落实对农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项目的用电扶持政策。(负责落实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 

  第七条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1)积极支持在我县落户的内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2)企业申报上市挂牌手续费用,在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支持。(3)全力支持企业享受中国证监会给予贫困县的上市“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负责落实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人行灵台县支行、县煤电化工循环产业园管委会、县皇甫谧中医针灸养生产业园管委会) 

  第八条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1)积极支持产业引导基金以及公募私募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力度,降低信贷门槛,解决招商引资项目融资难问题。(2)对安排30名及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就业合同的企业,人社部门为其协调解决50—100万元的半贴息贷款。(3)对落户我县且符合《平凉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无需其他担保、质押的合作银行贷款扶持。(负责落实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人行灵台县支行)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引进人才。1)将企业引进的人才纳入全县人才引进计划。企业可委托我县人社部门为其招录高校毕业学生,财政部门为被招录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3年内的“三险金”,并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本科生每月不低于200元、研究生每月不低400元、博士生每月不低于800元的工资补助。(2)为县内外投资者和企业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提供便利服务。(负责落实单位:县人才办、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 

  第十条 发挥招商合作平台作用。1)围绕煤炭资源开发和下游产业培育、苹果产业转型升级、矿山设备维修加工制造、文旅融合深度开发、农产品深加工、中医药等重点领域,瞄准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产业梯度转移项目和产业链延链补链项目,深入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2)充分利用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中国(甘肃)国际新能源博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旅游节、甘肃省中医药产业博览会、民企陇上行、皇甫谧世界针灸文化交流会、平凉金果博览会等节会活动和省外专业展会平台,有效开展内外联动招商。(负责落实单位:县招商中心、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文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煤电化工循环产业园管委会、县皇甫谧中医针灸养生产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旅游局、县果办、县工商联) 

  第十一条 主动承接产业转移。1)大力引导支持县煤电化工循环产业园、皇甫谧中医针灸养生产业园加强与东部地区开发区的合作,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实现优势资源互补。(2)加大县煤电化工循环产业园和皇甫谧中医针灸养生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完善功能,提高承接产业转移能力。(3)对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到我县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社保机构同意可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12个月。(负责落实单位:县煤电化工循环产业园管委会、县皇甫谧中医针灸养生产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 

  第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1)对新引进投资1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投产开业项目,由县政府申报省政府分别给予企业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奖励。(2)对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投产开业的产业化项目,由县政府申报市政府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3)投资1亿元以下投产开业的产业化项目,县政府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4)对落户我县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地区分支机构及新引进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县政府按贡献给予企业适当奖励。(5)县内招商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再投资,投资总额达到引进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6)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外),县政府按引进项目投资总额的千分之0.5给予奖励。(7) 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吸纳本县(区)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本县(区)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8)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5人以上(含5人)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对吸纳10名(含10名)或20名(含2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9) 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组织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10) 灵台组织农村贫困劳动力赴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区、津南区务工,对务工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交通、食宿费补助2000元。(11) 贫困劳动力创办经济实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3名以上(含3名)贫困劳动力就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12) 各类企业等经济组织兴办的“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含10名)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3) 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企业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14)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15) 对企业培训并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培训补助。企业培训并与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负责落实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招商中心) 

  第十三条 实行审批环节并联办理。对招商引资和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8.5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由国家规定的60日缩短到30日之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由30日缩短至20日之内(公示时间除外)。(负责落实单位:县发改局、县审改办、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第十四条 推进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客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部门共享。(负责落实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灵台县分行) 

  第十五条 落实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报县政府,再由县政府报省政府。(负责落实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落实相关推进制度。严格落实招商引资项目预审联席会议制度,对通过预审的项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能分头平行推进相关前期工作,为项目落地提供快捷服务。认真落实项目建设“三个一”(一名县级领导干部包抓、一套工作方案推进、一个专门班子落实)工作机制,保障项目及时落地。(负责落实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招商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及时落实向投资者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权益。对不落实国家政策措施、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负责落实单位:县监察委员会、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商务局、县招商中心) 

  第十八条 健全非公经济发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考核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由第三方对全县营商环境及各部门服务效能、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通报结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企业和纳税大户给予重奖。实施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维护非公经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立非公经济市场主体投诉协调解决机制,积极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对损害企业权益和营商环境的行为,督促责任主体限时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落实产权平等保护法律制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企业主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合法企业与犯罪组织、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超标超范围采取财产强制措施、财产处罚过宽过重等现象发生,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负责落实单位:县委政法委、县非公办、县公安局、县工商联、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