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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47户企业、3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公告

来源:灵台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马文军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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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灵台县民馨磷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47户企业,注册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以上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企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灵台县民馨磷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47户企业营业执照(当事人相关情况信息详见附件1)。

灵台县鑫达苹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灵台县晶丰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当事人相关情况信息详见附件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上述决定,以上企业及合作社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以上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2024年 5月9日之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933—5969371

联系地址: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10室

附件1:附件1.拟吊销企业花名册(共47户).xls

附件2:附件2.拟吊销合作社花名册(共30户).xls

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