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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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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形成了《灵台县城区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5月11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发送电子邮箱至ltjhj@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灵台县行政中心A220。
附件:灵台县城区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案
灵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灵台县城区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案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保障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定价项目
(一)定价项目。灵台县城区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定价形式。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和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平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发改价格〔2023〕243号)等有关规定,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三)定价权限。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县城区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基本情况
灵台县振源城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灵台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全额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6日,总资产12659.89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俊龙,注册资本4113.83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餐饮服务、牲畜饲养、食品销售、停车场服务等。建成平凉红牛养殖场、优质苹果示范园、果蔬气调保鲜库、苹果育苗、苹果试验站及试验田、绿芦笋种植、艾草种植、青贮饲草加工厂8个产业基地,参股灵台县绿源同业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灵台津瑞菌业公司。2021年11月,经县政府同意,由灵台县城管执法局特许经营权许可,灵台县振源城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县城区公共停车设施运营,目前共建成小型汽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654个、小型汽车停车场泊位314个、大型汽车停车场泊位89个,2023年1月1日起试运行收费。
三、定价理由和依据
(一)定价理由
2022年制定的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两年试行期满,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有效缓解城区机动车“停车难、乱停车”现象,全面提升广大群众对城市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幸福感,需制定正式收费标准。按照《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灵台县振源城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2024年机动车停放服务进行了成本监审,经审核,2023年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成本1.07元/小时,2024年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成本2.12元/小时,核定小型汽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0.66元/小时、大型汽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1.65元/小时。
(二)定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
3.《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4.《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甘发改价格规〔2025〕1号);
5.《甘肃省定价目录》(甘发改价格规〔2022〕473号);
6.《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住建厅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
7.《平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平发改价格〔2023〕243号);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现行价格和拟定价格
(一)现行收费标准
车位类型 | 车型类别 | 收费时段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30分钟(含)内 | 30分钟至1小时(含)内 | 连续1小时以上 | ||||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小型汽车〔载重3吨(含)以下或载客9座(含)以下各类机动车〕 | 每天8:00—20:00 | 免费 | 2元 | 每小时加1元 |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
公共停车场 | 小型汽车〔载重3吨(含)以下或载客9座(含)以下各类机动车〕 | 每天8:00—次日8:00 | 免费 | 2元 | 每小时加1元 |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放24小时(含)内最高收费18元。 |
大型汽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各类机动车) | 免费 | 4元 | 每小时加1元 |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放24小时(含)内最高收费23元。 | ||
(二)拟定收费标准
经开展成本监审,参考周边地区,结合群众承受能力情况,拟在试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作以下调整:
1.公共停车场小型汽车连续停放24小时(含)内最高收费由18元调整为13元;
2.公共停车场不再设置收费时段,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五、免收停车费情形
1.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殡仪车、环卫车及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
2.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本人持有C5驾驶执照并有残疾人专用车标识的车辆);
3.在充电时间内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新能源汽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六、其它事项
1.灵台县城区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执行政府定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2.要切实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工作,制定停车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停车泊位,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开展日常巡逻,确保行车畅通、车辆安全。
3.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