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2723/2025020006
  • 主题分类:突发环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发文机关: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10-31
  • 发文字号:灵政办发〔2025〕37号
  • 发布日期:2025-11-03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关于印发《灵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新修订的《灵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5年10月30日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2020年9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灵台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等21个应急预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0〕98号)中的《灵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灵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灵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5年10月30日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2020年9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灵台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等21个应急预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0〕98号)中的《灵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灵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保障全县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平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灵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区域环境安全。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强化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整改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增强应急能力,力争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灵台县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为次要处置目标、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5  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

《灵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灵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为其他专项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做支撑,是《平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为县内各企业、各相关部门及其他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指导。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评估并按规定修订。

灵台县重点监管企业的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衔接,当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本预案程序进行信息报告,由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根据其影响范围,确定采取应急措施。

当县内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大风、地震、暴雨等),涉及环境问题时,需启动相关类型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做支撑、联动;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与《灵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平行联动;且本预案在信息上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程序中与《平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当超出我县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启动对应预案指导。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6.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州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立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县政府新闻办公室、消防救援大队、通信电力等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以及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灵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2)及时确定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发布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指令;

(3)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

(5)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审议批准成员单位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6)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当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在上级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为抢险救援组的召集单位,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应急监测,进行现场处置等。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和开展后续处置。

(2)医疗卫生救援组。县卫健局为医疗卫生救援组的召集单位,由卫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运输组。县交通运输局为交通运输组的召集单位,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4)治安警戒组。县公安局为治安警戒组的召集单位,由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等。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组织教育、民政、公安、住建等部门组成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6)物资和经费保障组。县发改局、财政局为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的召集单位,由发改、工信、财政、民政、应急、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7)应急通信组。县工信局为应急通信组的召集单位,由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8)综合信息组。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综合信息组,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9)生活保障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生活保障组,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新闻报道组。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公众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积极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1)涉外工作组。县政府外事办负责办理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

2.3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及保障工作。

县发改局: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负责应急物资的组织调出,做好事发区域市场物价监管,保证物价稳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灾后重建恢复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人员疏散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警戒措施,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应急救援和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污染事件相关人员的监控、逃逸人员的追捕,协助生态环境、卫健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组织救灾救济、安抚灾民,参与善后工作,做好社会捐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救灾所需经费、参与救灾资金的安排和物资调配工作,监管救灾资金,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土地污染级别的鉴定和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

县住建局:协助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对县城集中供排水污染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措施,在主要交通干线设置危险化学品禁运警示牌,加强对流动危险源的防范与监控,必要时负责运送伤员、疏散人员和救援物资,转送危险物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水务局:配合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协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饮用水源和河流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农作物及牲畜、家禽养殖场、水产养殖污染级别鉴定及处置工作,协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农作物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县卫健局负责对污染事件造成的危重病人的抢救及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护,及时为受灾对象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协助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县应急局参与和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抓好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及应急预案的落实。

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应急、生态环境部门对造成事件的设备、材料、工艺开展调查及处理处置工作。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

县林草中心: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拟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环境监测方案,按权限确定事件现场污染级别,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件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处置和对环境污染的消除;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公室:本着及时主动、正确引导、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气象服务措施,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为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技术支持。

县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损坏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证电力供应。

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完善公用通信网,确保通信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重点污染源企业: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企业环境安全教育,规范操作程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2.4  环境应急专家组

2.4.1  专家组的人员组成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应急工作专家组,专家库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成员单位推荐本专业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专业人才库的组成人员应当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2.4.2  专家组主要职责

(1)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的编制修订及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

(2)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

(3)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4)向应急指挥部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

(5)对应急处理、污染控制和编写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3  预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分析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重点企业及其排污口进行监测,积极做好相关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及时接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2  预防和预测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县政府根据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程序报请市应急办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公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县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并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2)市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公告和红色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况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

(2)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指令所有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保障工作到位。

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警报后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政府应当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4  分级响应

4.1  先期处置

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在自身企业处理能力范围内的环境事件,在救援工作完成后总结事件详细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备案;发生超过企业自身处理能力范围的环境事件,第一时间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事件等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组织各救援小组进行救援,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进行现场救援,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2  响应分级

4.2.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依次及时启动Ⅳ级、Ⅲ级、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Ⅱ级和I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应急预案。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组织协调、处理。市级预案启动后,相应的县级预案随之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污染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2  分级响应的启动

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报告,若有需要,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部门汇报。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各生产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防控污染、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第一时间向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事故单位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情况和事件级别,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对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直接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并按指示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响应情况(详见表4-1)。

表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响应的启动

响应

级别

启动

条件

启动程序

一、二级响应

发生“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①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②灵台县负责综合协调应急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上报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③灵台县各救援小组维持灵台县应急通道畅通,引导外来增援力量进入事故发生点,设置禁区;

④灵台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调集县内抢险抢救物资及装备赶赴支援;

⑤灵台县各救援小组迅速行动,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情况;

⑥灵台县各救援小组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

三级响应

发生“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②灵台县负责综合协调应急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上报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③灵台县各救援小组维持灵台县应急通道畅通,引导外来增援力量进入事故发生点,设置禁区;

④灵台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调集县内抢险抢救物资及装备赶赴支援;

⑤灵台县各救援小组迅速行动,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情况;

⑥灵台县各救援小组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

四级响应

发生“IV级突发环境事件”

①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②灵台县负责综合协调应急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上报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③灵台县维持应急通道畅通,引导外来增援力量进入事故发生点,设置禁区;

④灵台县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调集县内应急物资及装备赶赴支援;

⑤灵台县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情况;

⑥灵台县邀请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

4.2.3  应急响应程序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须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与现场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开通与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向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若有需要第一时间报告省、市政府,上级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应急增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增援的进展情况,若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时向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增援的进展情况。

(4)召集组成专家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增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增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增援,必要时请求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增援力量实施增援。

4.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环境事件影响不断加重,污染更趋严重,出现蔓延扩大、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省、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污染源已控制,污染危害迅速消除,无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4  信息报送

4.4.1  信息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可直接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突发环境事件确认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

4.4.2  信息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财产损失、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影响、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以及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5  信息发布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影响、污染程度等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以及审查程序,适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必须及时向周边居民和相邻企事业单位通报可能受到的污染情况。相关部门在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在抢险和污染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环境事件,如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相邻区域的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县政府信息发布办法,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5  应急监测

5.1  应急监测流程

应急监测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可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执行。应急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监测方案、现场监测、监测报告上报与回馈、事后跟踪监测等。

5.2  应急监测方案

(1)明确污染现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迁移和转化规律,周边敏感目标的情况,事发地的气象、地域特点,预测污染可能影响的区域,区分污染主要区域和轻微影响区域,确定应急监测布点的重点和需要控制的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监测布点采用常规监测点位、应急预设监测点位和临时监测点位3种,根据环境事件的地理位置、周边常规监测点位情况、周边敏感目标等具体情况和事故处理需要选择不同的监测点位。

应急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布点设置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其附近区域为主,尽可能以最少的点位获取足够有代表性的信息,同时要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如果不能正确判断点位,则在事发初期,按照尽量多布点的原则进行监测,首先考虑常规监测点位和应急预设监测点位,随着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点位。如果常规监测点位和应急预设监测点位均无法满足应急监测需求时,可根据事故实际情况补充必要的临时监测点位。

布点方法:根据污染现场的具体情况和污染区域的特性进行布点。

a.对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监测布点,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产生污染物的不同工况(部位)或不同容器分别布设采样点。

b.对河流的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河水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断面(点)。

c.对湖(库)的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必要时,在湖(库)出水口和饮用水取水口处设置采样断面(点)。

d.对地下水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本地区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辐射法布设监测井采样,同时视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在垂直于地下水流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采样,在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取水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e.对大气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在下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必须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f.对土壤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必要时在事故地附近采集作物样品。

g.根据污染物在水中溶解度、密度等特性,对易沉积于水底的污染物,必要时布设底质采样断面(点)。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3)应急监测方法和标准。根据事件的类型、污染物扩散、迁移转化规律及污染因子,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为迅速查明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应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快速监测方法包括:监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检测仪器等监测方法,现有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实验室分析方法包括:从速送实验室进行确认、鉴别,实验室应优先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行业标准。当上述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仪器设备条件,选用其他适宜的方法。

5.3  现场监测

现场监测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法和标准进行样品采集、分析,注明采集分析条件,现场要采取平行双样,一份供现场快速测定,一份送回实验室测定。

现场采样应注意:采水样时不可搅动水底沉积物,如有需要,同时采集事故发生地的底质样品;采集气样时,不可超过所用吸附管或吸收液的吸收限度。

现场采样必须如实做好记录,且内容全面,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现场示意图(特别注明采样点所在位置的标志性特征物);事故发生现场描述及发生原因;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可能存在的污染物质,物质的数量及影响范围;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需由采样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名。

5.4  监测报告上报与回馈

测定数据在进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后,应急监测组应尽快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供专家进行决策分析,为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提供数据支撑,根据专家组的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监测方案。

5.5  事故后跟踪监测

事件发生后,经应急处置和物质的稀释、扩散和降解作用,污染会逐渐降低。为了掌握事故发生后的污染程度,需进行连续的跟踪监测,当监测结果显示受污染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或环境恢复正常后,应急监测组可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监测方案,建议获批准后方可撤销临时监测断面,恢复正常常规监测。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进入全面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处理、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的开展,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监测应急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处置。要尽快查清污染事件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后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主要分为突发水环境事件、突发大气环境事件、突发土壤环境事件、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重点企业突发环境案件。下列措施适用于Ⅳ级(一般)响应,对于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及Ⅰ级(特别重大)响应,应急指挥部应在做好先期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全过程处置工作。

6.2  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6.2.1  跨界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加强对流域断面水质异常情况的预警,当污染因子超过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规定,污染因子超过日常监测水平,人员因饮水而中毒,流域内鱼类等出现死亡,水的感官(视觉、嗅觉)出现明显异常等情况时,应急监测组要联合上游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对水域、重点支流、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沿岸重点污染源水质水量实施加密监测,并及时预警。

(2)调查流域基本情况,明确保护目标和基本风险状况,包括流域构成,支干流水文资料,主要饮水工程或调水段及其输水、调水情况,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情况。

(3)应急处置组要联合上游相关部门对流域污染源进行排查,根据水源水系排查污染源,或根据排污成分寻找可疑的污染物,确定污染原因、估算排污量、污染范围和程度。

(4)开展监测与扩散规律分析,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要联合上游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监测方案,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扩散进行预测和预报,密切跟踪事态变化趋势。

(5)在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突发水环境事件时,按照县政府跨界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框架协议,与上游相关政府加强协调、合作,联动,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督促水务部门限制引水量,控制水库下泄流量,实施水利调控措施,开关相应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并集中处置;从上游紧急调用水源,稀释污染,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可加入药物中和、加大处理工艺、用活性炭等处理有机污染物等。

采取拦污、导污、截污等措施,减少污水排放量和控制影响范围,如通知相关排污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对所有排污口进行封堵,对河道沉积的污染物进行清理,确保输水河道形成清水廊道,避免因引水而导致受纳水体污染。

根据水污染预警信息,提前做好水源备用和防止重大供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保证水厂水质,在污染水域内,设置警示牌,提醒群众不要取水。

应急监测组负责调整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并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污染消除。

(6)其他配合措施:发生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应立即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严禁一切火源,熄灭火种,关阀断气,易燃易爆品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参加抢险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包括戴防护眼镜、穿耐酸碱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口罩、戴耐酸碱手套,必要时佩戴防毒面具,穿防高温工作服;抢险人员应站在上风口,防止液体蒸发的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造成伤害。

6.2.2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处置措施

确认污染物危害与毒性,通过初步判断与监测分析,确认污染物及其危害与毒性,按照污染源排查程序,确定与切断污染源并对同类污染源进行限排、禁排。

确定饮用水源取水口基本情况,确认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及服务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设施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经纬度)等。

确定地下水取水情况,确认地下水服务范围内灌溉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的对象,特别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取水口,以便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分析监测与扩散规律,根据各断面监测污染物浓度值、水流速度、流域河道地形、上游输入、支流汇入水量、污染物降解速率等,计算水体中污染物总量及各断面通量,建立水质动态预报模型,预测预报污染带前锋到达时间、污染峰值及出现时间、可能超标天数、污染态势以便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削减、逐渐稀释,同时,启动自来水厂应急工程或备用水源。

(2)适用地域范围

根据水源保护区及其连接水体的流速、流量、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议明确水源地应急处置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 24 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3)应急处置的衔接

水源地应急处置应坚持从严原则进行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政府与部门应急处置的衔接方面,应重点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确保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事件发生后,首先启动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府或部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应重点与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考虑到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一般情况下,县政府负责县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担任。跨行政区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总指挥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或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负责。

6.2.3  涉水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状态下,事件责任企业根据可能泄漏的物料量、物料的理化性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气象状况、供电状况等,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第一时间关闭雨水总排放口闸门,将事故水可能排出厂外的通道、出口等用沙袋等封堵。

(2)迅速切断泄漏源,采取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局部停车、减负荷运行等方式,封闭事故区域,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漏,阻止事故水继续泄漏与排放,防止事态扩大。

(3)实施拦截或导污措施,减少污水排放量和控制污染影响范围。

拦截或导流:事故状态下可采取以下途径处置,依据我县已编制的“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运用漫水桥、堤坝、桥梁、水库等空间设施拦蓄;将事故水导流事故缓冲池、区域内事故应急池、临时应急池或其他企业事故缓冲池等安全地点暂存,以达到“以空间换时间,以时间保安全”的目的;若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门,防止物料进入明沟外流;若遭遇暴雨天气时,将污染源所在的事件责任单位或区域进行分区排水,使污染区与非污染区的雨水进行分流,减少事故状态下污染水体的总量,避免一个污染源与周围多家企业雨水混合,增加事故状态下受到影响的总水量。

(4)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事故水进入周边水体造成次生污染。

(5)事故水收集后根据水质特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3  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相关部门接到废气大气污染事件报警后,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及其他特种防毒、废气器具,在救援的同时迅速查找废气源,划定警戒区和隔离区,采取防范二次伤害和次生、衍生伤害的措施。

(2)调查事故区和毗邻区基本情况,明确保护目标和基本风险状况,包括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情况,上下风向等气象条件和其他相似隐患等。

(3)开展监测与扩散规律分析,根据污染物泄漏量、各点位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扩散范围,当地气温、风向、风力和影响扩散的地形条件,预测预报污染态势,以便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4)积极采取污染控制和消除措施,应急救援人员可与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密切配合,采用关闭阀门、修补容器和管道等方法,阻止毒气、废气从管道、容器、设备的裂缝处继续外泄,同时对已泄漏的毒气、废气必须及时进行洗消,主要消除步骤如下:

第一控制污染源。抢修设备与消除污染相结合,首先关闭阀门、停止作业,同时在抢修区域直接对泄漏点或部位洗消,构成空间除污网,为抢修设备起到掩护作用。

第二确定污染范围。立即进行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及时查明泄漏源的种类、数量和扩散区域,污染边界明确,洗消量即可确定。

第三控制影响范围。采用的方法主要有:用针对性的材料封堵下水道,截断有毒物质外流以防造成污染;用具有中和作用的酸性和碱性粉末抛撒在泄漏地点的周围,使之发生中和反应,降低危害程度;用酸碱中和原理,将稀酸(碱)喷洒在泄漏部位,形成隔离区域。

第四污染洗消。利用喷洒洗消液、抛洒粉状消毒剂等方式消除毒气污染。在毒气事故救援现场可采用三种洗消方式:

一是源头洗消。在事故发生初期,对事故发生点、设备或厂房洗消,把污染源严密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是隔离洗消。当污染蔓延时,对下风向暴露的设备、厂房,特别是高大建筑物喷洒洗消液,抛撒粉状消毒剂,形成保护层,污染物降落或流经时即可产生反应,降低甚至消除危害。

三是延伸洗消。在污染源控制后,从事故发生地开始向下风向对污染区逐次推进全面而彻底的洗消。

(5)应急救援人员需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6)撤离措施。当污染源和环境通道的风险源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超过其环境背景值,且持续增高,并已找到泄漏源,经消防、应急部门确认,可能再次发生突发事故的,需要对群众或企业职工进行撤离工作。

撤离的范围包括:静风状态时,需要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四周居民和厂内职工;非静风状态时,需要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下风向的群众和厂内职工。

(7)撤回措施。当污染源、环境通道和敏感目标所在区域均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或达到环境本底值,且敏感目标已恢复到正常状态时,启动群众和厂内职工的撤回措施。

6.4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紧急隔离带,实施交通管制。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首先应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发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在未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性状、危害程度时,严禁通车,劝阻无关人员和车辆等不要进入现场,并严禁一切火源。

(2)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合理警戒区域,采取防范二次伤害和次生、衍生伤害的措施。

(3)调查事故区和毗邻区基本情况,明确保护目标和基本风险状况,迅速查明事故点的周围敏感目标,包括1千米范围内的居民区(村庄)、公共场所、河流、水库、水源、交通要道等,为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次生污染和群众转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4)开展监测与扩散规律分析。根据污染物泄漏量,各点位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扩散范围和当地水文、气象、地理等信息,预测预报污染态势,以便对气态、液态、固态污染物采取针对性应急措施。

(5)根据交通事故泄漏化学品性质,开展现场处置。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要加强协调沟通,根据受影响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要求,组织专家提供专业指导,采取科学措施,避免因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或污染范围扩大。处置措施包括:

气态污染物。修筑围堰后,由消防部门在消防水中加入适当比例的洗消药剂,在下风向喷水雾洗消,消防水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液态污染物。修筑围堰或挖掘临时储存池并采取防渗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和下水管道,利用消防泡沫覆盖或就近取用黄土覆盖,收集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利用防爆泵进行倒罐处理。

固态污染物。易爆品:水浸湿后,用不产生火花的木质工具小心扫起,做无害化处理。剧毒品:穿全密闭防化服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避免扬尘,小心收集做无害化处理。

6.5 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1)预防与预警阶段。主要包括监测与风险分析,预警发布与分级及预警措施;疏散人员、转移重要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物资、媒体准备等。

(2)应急响应阶段。主要包括信息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按照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先期处置与救援包括切断污染源、救治人员、疏散安置群众、监测污染扩散等情况。全面应急处置包括控制污染源、清理污染物质、持续监测、开展生态修复等环节。

(3)后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善后处置,即现场清理、受污染土壤修复、赔偿补偿、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等。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与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灾害组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影响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报告,提交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2  善后处理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7.3  恢复重建

有关部门应当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为全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强化对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应急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应急车辆、现场监测人员防护设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等。

8.2  经费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经费,由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应急演练、应急事件所需经费,向县政府申请。县财政应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县发改局牵头,财政、民政、应急等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全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等的应急供应。

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专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能力,做好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涉及部门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8.5  其他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运输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等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县卫健局牵头,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优势,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

县公安局牵头,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做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9  预案的实施与管理

9.1  预案培训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管理机制,着力打造一支技能精湛、响应迅速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与监测专业化队伍。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要常态化开展环境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与技能,切实提升全社会的防范意识与应对能力。

9.2  预案演练

各乡镇、有关部门须强化预案演练与联动协同,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或跨区域联动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并完善预案,提升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应急响应处置高效。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牵头组织演练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全面检验执行情况、预案操作性、指挥协调、装备适用性等,并提出改进措施,切实提升实战能力。同时,积极组织参与市级应急演练,每年至少1次,以增强实战能力。

9.3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视情况3年进行一次评估,也可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每5年修订一次,5年期间,因应急领导及人员职务调整的,由相应接替同志替补。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根据事件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危害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农药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件等。因污染事件性质复杂,突发性强,变化较快,影响范围广,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负责解释。

10.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部应急人员通讯录

2.灵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外部联系单位

3.应急监测机构联系人通讯录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1

 

灵台县环境应急主要单位成员表

工作组

姓名

职务

电话

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姚思俊

县政府副县长

135****9838

副指挥长

周亚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139****8286

卫彦平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局长

138****9803

善后处理组

组  长

朱  祺

县应急局局长

138****0736

副组长

王  勇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副局长

139****8658

马腾飞

县应急局党委委员、执法队队长

136****3001

成  员

单位名称

电话

县财政局

0933-3621536

县交通运输局

0933-3621009

县工信局

0933-3621816

县自然资源局

0933-3121600

县水务局

0933-3621689

县卫健局

0933-3621812

县林草中心

0933-3621812

后勤保障组

组  长

安兴旺

县财政局局长

139****9286

副组长

王  勇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副局长

139****8658

杨义仓

县财政局副局长

138****8368

工作组

单位名称

电话

后勤保障组

成  员

县发改局

0933-3621415

县应急局

0933-3626055

县工信局

0933-3621816

县交通运输局

0933-3621009

县民政局

0933-3621238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煤电循环经济园区

中台镇:0933-3621519

邵寨镇:0933-3711008

独店镇:0933-3651046

西屯镇:0933-3761002

什字镇:0933-3661099

上良镇:0933-3851002

朝那镇:0933-3681004

梁原乡:0933-3781014

龙门乡:0933-3881001

星火乡:0933-3731006

百里镇:0933-3741002

蒲窝镇:0933-3831005

新开乡:0933-3771000

县煤电循环经济园区:0933-3622758

备注:其他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临时抽调人员,其中包括事发企业应急人员。

医疗救护组

组  长

王红荣

县卫健局局长

135****5065

副组长

姜建国

县医院院长

139****8183

李建勋

县皇甫谧中医院院长

135****3635

成  员

单位名称

电话

县市场监管局

0933-3621826

县医院急救中心

120

备注:其他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临时抽调人员,其中包括事发企业应急人员。

工作组

姓名

职务

电话

通讯联络组

组  长

朱  祺

县应急局局长

135****3178

副组长

王  勇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副局长

139****8658

成  员

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临时抽调人员,其中包括事发企业应急人员。

单位名称

电话

县电信公司

0933-3621048

县移动公司

18219635030

县联通公司

0933-6419012

备注:其他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临时抽调人员,其中包括事发企业应急人员。

应急疏散组

组  长

岳收平

县公安局政委

136****9301

副组长

李含喜

县公安局副局长

139****8599

郑  斌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

环境监测站站长

189****3320

成  员

单位名称

电话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0933-5939355

县消防救援大队

0933-3623116

备注:其他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临时抽调人员,其中包括事发企业应急人员。

抢险救援组

组  长

卫彦平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局长

138****9803

副组长

李含喜

县公安局副局长

139****8599

马腾飞

县应急局党委委员、执法队队长

136****3001

成  员

单位名称

电话

县消防救援大队

0933-3623116

备注:其他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临时抽调人员,其中包括事发企业应急人员。

专家组成

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由应急指挥部视现场事故情况从平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中抽调。

附件2

 

外部救援机构名单一览表

   位

联系电话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0931-8726524

甘肃省生态环境调查中心

0931-8418401

甘肃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0931-8810268

甘肃省监测中心站

0931-8418758

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0931-6890068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办公室

0933-8212966

灵台县政府办公室

0933-3621124

灵台县发改局

0933-3621415

灵台县工信局

0933-3621816

灵台县公安局

0933-3625304

灵台县民政局

0933-3621238

灵台县财政局

0933-3621536

灵台县自然资源局

0933-3121600

灵台县住建局

0933-3621728

灵台县交通运输局

0933-3621009

灵台县水务局

0933-3621689

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0933-3621960

灵台县卫健局

0933-3621812

灵台县应急局

0933-3626055

灵台县市场监管局

0933-3621826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

0933-3623525

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0933-5939355

灵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0933-3623116

灵台县气象局

0933-3623192

灵台县人民医院

0933-3621404

灵台县皇甫谧中医院

0933-3625728

中国电信灵台分公司

0933-3621048

中国移动灵台分公司

18219635030

中国联通灵台分公司

0933-6419012

 

 

附件3

 

应急监测机构联系人通讯录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郑 斌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

县环境监测站站长

189****3320

薛超强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

县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152****9495

史小凡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

监测员

156****9609

郑海琦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

监测员

150****9195

李芳霞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

监测员

152*****711

李亚红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

监测员

152*****917

于晓伟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

监测员

153****7893

 

附件4

 

                           

 

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实现响应迅速、判断准确、决策科学、处置及时、行动适当,有效防止和缓解辐射事故对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依法科学安全处置,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8)《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10)《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1)《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平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平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4)《灵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决策、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协同应对。发生Ⅰ级、Ⅱ级、Ⅲ级辐射事故,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启动响应预案并对应进行信息发布,发生Ⅳ级辐射事故由县级启动响应预案并进行信息发布。不论发生何种级别辐射事故,县级均要协同应对,及时响应。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配合国家省市应急响应工作,主要包括: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外辐射事故;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6)其它辐射事故。

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5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对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境外核与辐射事故。

1.5.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及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2  风险评估

2.1 风险分析

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及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次生辐射事故。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可能会影响环境安全,危害公众健康,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如处置不当,还会造成社会恐慌。

近年来我县辖区内未发生辐射事故。根据全国调查统计,辐射事故类别中,撒漏丢放射性物质事故最多,主要是工业用源的被盗或丢失,包括运输中丢失;其次是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这类事故发生在放射源正在使用期间;超年摄入量限值的照射事故一般发生在开放型操作单位,而近几年由于开放型操作单位越来越少,这类事故占比极小。根据行业类别统计,γ辐照事故发生的概率高,该行业的事故特点是大剂量全身照射,主要致死事故均发生在γ辐照装置上;其次是γ探伤行业,局部受照剂量较大是这个行业的特点;另外还有放射治疗,发生辐射事故占比较低

2.2  灵台县辐射事故风险评估

2.2.1  我县核技术利用单位事故风险评估

根据我县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情况,我县核技术利用单位存在以下几种可能引起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风险:

(1)放射源使用单位工业用源脱落、被盗或丢失;

(2)流动放射源遇交通事故引发放射源破损或丢失;

(3)放射源异地探测作业时发生落井卡源;

(4)射线装置在探伤或医疗照射时发生误照射或者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引发个人剂量超标。

  2.2.2  其他事件引发辐射事故风险评估

(1)外省市县放射源途经或在我县作业时发生辐射事故(其中Ⅰ、Ⅱ类放射源发生事故时有引起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风险);

(2)外省市县射线装置在我县探伤等作业时发生辐射事故(其中Ⅰ、Ⅱ类射线装置发生事故时有引起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风险)。

2.3  应对能力评估

我县依靠市级基本具备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相应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处置队伍等技术力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应急监测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目前配备了基本的应急监测仪器,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也配套了简易监测仪器。

应急处置队伍:由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主要应急处置力量组成,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处置。辐射事故发生时,可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辐射事故,立即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分级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实现科学、高效的预防及处置。

3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级干部、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替代人。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务局、卫健局、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气象局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必要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原则上设置在县应急指挥中心,在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当地资源,配合、响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领导、指挥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落实和传达省、市、县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负责向县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事故和工作报告;根据上级指示,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邀约、组织、协调;完成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牵头组成,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在上级技术指导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指导;配合或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结果分析等方面的预判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配合上级审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方案,监督处置过程,必要时经市、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直接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完成放射性物质收贮工作。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即刻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由县应急指挥部确定。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县应急指挥部、市、县政府报告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

3.3  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各专业组及职责

3.3.1  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牵头,其他应急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具体承担县辐射应急办文件处理、信息报送、通信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负责总结报告汇总、编制、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调查工作,汇总相关单位调查处理报告,向指挥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3.3.2  监测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牵头组成,县公安局、应急局、水务局、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参与。必要时,邀请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及监测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结果分析等方面的预判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指导、审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方案,监督处置过程,必要时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直接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完成放射性物质收贮工作。

3.3.3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人员从省、市级核技术监测机构、有关科研院所、放射性工作单位等中从事辐射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组成。为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处置技术方案;为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的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后果预测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3.3.4  安全保卫组

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参加。负责受事故影响群体的撤离与回迁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及应急处置的技术、人力与装备支援等工作,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3.3.5  医疗救护组

县卫健局牵头,事发地乡(镇)政府参加。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专家组,确定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发生辐射事故,组织辐射应急医疗专家组对可能受辐射损伤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采取暂时隔离、洗消、医学救治和应急救援、心理疏导等措施;负责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

3.3.6  舆情信息组

县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参加;组织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负责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正确引导舆论。

3.3.7  后勤保障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牵头组成,县工信局、财政局、卫健局、应急局等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和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解决事故现场处置与医疗救护组的临时办公与医疗场所;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电力供应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保障工作。

县公安、卫健等部门及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要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发生事故时,及时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做到响应及时,措施得当。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应急响应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健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健主管部门。对于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辐射事故):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县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市、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响应请求,待批准后,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支援和帮助的请求。

根据事故报告信息,按下列程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综合协调组及后勤保障组,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参与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2)组成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组,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对事故现场实施环境监察,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尽快确定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果,报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帮助。

(3)组成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分析研判情况,尽快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保障。

(4)组成辐射事故安全保卫组,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组成辐射事故医疗救援组,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6)组成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及时跟进辐射事故应急进展,对应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向媒体和社会作权威信息发布。

(7)及时向市、县政府、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应急响应(重大辐射事故)、Ⅲ级应急响应(较大辐射事故),应立即报请省、市分别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核实有关情况,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政府和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费用。县、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如实提供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有关监管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  扩大应急

4.3.1  波及我县的境外核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引起的辐射应急。当这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我县某个地域时,在预先接到县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通知后,立即做好进行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在县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的组织、支援、协调下对事故发生后的辐射环境开展应急监测工作,需要采取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

4.3.2  辐射恐怖事件应急。接到反恐部门的通知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环境危害情况,在县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处置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和恢复环境的措施和建议,配合反恐部门开展消除辐射污染和危害工作。

4.4  信息报送

4.4.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发地乡(镇)政府或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逐级报告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4.4.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可用电话立即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势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信息通报,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4.5  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

4.5.1  污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立即召集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政府,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指挥有序,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快速有效的原则,全力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迅速布控现场,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尽快消除污染危害。专家组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事故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和事故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4.5.2  现场人员应急救援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重点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要素,及时告知事发地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卫健部门应迅速启动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调集储备的应急医疗器材和药品等救治物资赶赴事发地点,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指定医院救治,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6  应急监测

4.6.1  应急监测组织

成立由县辐射环境监测组、构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辐射监测单位组成的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网络,承担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任务。辐射环境监测组负责对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求援上级或异地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设备和人员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6.2  应急监测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地形等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故发生初期,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4.6.3  应急监测结果分析

应急监测人员及有关专家依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的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4.7  现场保护与现场处置

为保护事故现场,应设置警戒范围,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现场和维护现场秩序,除现场应急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避免无关人员受到意外伤害,便于事故的调查处理,使调查人员看到事故发生的原始状态,及时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由于放射性物质对事故现场设备、环境及人员造成污染,事故处理结束后,对参加救援的所有装备、器材、防护用品等进行监测,对有沾污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作为放射性废物送交有资质单位收贮。

4.8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及时进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信息发布工作,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县应急指挥部与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4.9  安全防护

4.9.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专业防护、监测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安防管理规定。

4.9.2  受危害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突发事故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采取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发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  应急终止和恢复

5.1  应急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部分或全部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可终止应急响应: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低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程序

对于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还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或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继续开展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评估工作,直到监测符合相关要求,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为止。

应急办公室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5)负责编制辐射事故总结(终结)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5.3  跟踪辐射监测和评估

根据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意见确定放射性污染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组织相关辐射监测成员单位继续进行辐射监测和评价工作(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做好如下安置工作:

(1)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

(2)对造成伤亡的受灾人员及时进行相应救助;对因公伤亡人员,经申报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3)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进行妥善安置。

(4)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对在辐射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在辐射应急工作中不作为、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相关单位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配合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挥机构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6.2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应在一周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办公室在一周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在两周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不断加强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业人才。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专家咨询组联络,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后,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服务。加强辐射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辐射事故的素质和能力。

7.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储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应急物资,加强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7.3  技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处置辐射事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县应急指挥部应建立辐射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专家组能迅速到位。专家组应协助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相关处置技术方案、现场处置应急预案,为指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

7.4  医疗保障

县卫健部门应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的医院,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疗物资,保证在事故中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7.5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所需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列出详尽预算,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公众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使公众认识辐射事故的危害性,科学地掌握有关辐射及辐射事故防护基本常识。

8.2  应急培训

为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根据预案和实际工作需要,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

8.3  应急演练

为检验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备性、应急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同时为修订应急预案提供实践依据。根据需要,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每五年组织一次辐射事故综合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该预案5年修订一次。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9.2  名词术语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统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发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3.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4.灵台县辐射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5.灵台县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6.灵台县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7.典型辐射事故现场处置行动指南


附件1

 

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发改将全县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应急期间全力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通讯电力保障工作。

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取证;负责对受污染区域进行现场封锁、现场维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群众疏散、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等工作;做好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事故发生地交通安全畅通。

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局:应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负责应急资金的保障,确保突发环境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局:配合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水务局:参与涉及河湖水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卫健负责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治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药品。

应急局: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调配应急救助物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应急生活安排。

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组织、宣传协调等工作。

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辐射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状态下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询;必要时开展事发地周围局部地区气象监测,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

 

 

附件2

 
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流程图


                         

 

附件3

 

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备注

1

县发改局

0933-3621415


2

县工信局

0933-3621816


3

县公安局

0933-3625304


4

县民政局

0933-3621238


5

县财政局

0933-3621536


6

县自然资源局

0933-3621600


7

县交通局

0933-3621009


8

县水务局

0933-3621689


9

县卫健

0933-3621812


10

县应急局

0933-3626055


11

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

0933-3623525


12

网信中心

0933-3605811


13

县气象局

0933-5932282


附件4

 

灵台县辐射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发布信息

名    称


内   容


附   件


拟   稿


核   稿


会   签


签   发


附件5

 

灵台县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  故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  故

类   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

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  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情况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6

 

灵台县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单位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

名称

出厂

活度(Bq)

出厂

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  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

(公章

电  话

传  真

附件7

 

典型辐射事故现场处置行动指南

 

一、放射源、放射性药品、含源设备等丢失或被盗

(一)第一时间保护现场,严格控制进出人员;

(二)发现丢失或被盗的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应急值班负责人报告,应急值班负责人根据应急状态等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同时严格按照规定上报当地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和地区监督站;

(三)封存相关监控系统视频文件;

(四)根据存档资料迅速确定被盗或丢失放射源、放射性药品、含源设备等的种类、制造厂家、数量、源强度、几何形状、外形尺寸等基本情况;

(五)全力协助公安、生态环境等执法机关进行查找回收,避免造成更多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放射源失控

(一)医疗设备发生卡源故障

1.立即停止活动,进行剂量监测,引领人员撤离,并设置警示,封锁现场;

2.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应急值班负责人报告,应急值班负责人根据应急状态情况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并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估算人员受照时间与剂量大小,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或处理措施;

4.向医疗设备等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并寻求技术支持,商议合适的回源方案;如有必要,工作人员必须在满足辐射防护的条件下进行手动回源操作。

(二)生产作业过程中源罐/货包跌落

1.立即停止作业并对放射源罐进行有效隔离,现场人员同时立即撤离作业区;

2.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应急值班负责人报告,应急值班负责人根据应急状态等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并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现场响应组用检测仪表对源罐/货包掉落处周边的剂量场、表面污染情况进行测量,确认源罐/货包是否受损;

4.如发现剂量异常,除辐射监测人员外,其他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并根据仪表显示的剂量率水平划定区域严禁人员进入;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

5.如源罐/货包周围剂量无异常,则调整吊装工具,恢复正常工作。

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

(一)加速器运行大厅在有人的情况下工作

1.发现加速器运行场所仍有人时,运行人员应迅速停止加速器工作,帮助人员撤离辐射区域;

2.估算人员受照剂量水平,并及时送至有条件救治辐射损失病人的医院就诊。

(二)工作人员在调试维修过程中因设备屏蔽或其他原因受到超剂量照射

1.立即将现场工作人员撤离,封锁现场,并向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应送至当地卫健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

3.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使得放射源在医疗设备中屏蔽完好。

四、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

(一)库房内放射源破损

1.发现库房贮藏的放射源破损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撤离库房,关闭通排风系统,并立即向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在库房出入口处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措施,严禁人员进入;

3.由现场监测人员用监测仪对库房外的剂量场、表面污染情况进行测量,若有污染,根据仪表显示的剂量率水平、污染范围划定区域;

4.应急处置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

(二)加速器内及合成器放射性泄漏

1.发现放射性泄露时,立即停止加速器及合成器运行,疏散相关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

2.检查各房间通风情况,使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根据泄漏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和性质,封闭该机房,等放射性物质达到10个半衰期以上的时间后进行剂量监测,确保放射性水平达到合理水平。

(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泄漏

1.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或运输容器损坏,应立即用辐射报警监测仪进行测量,疏散人员,拉警戒线;

2.采取放射性去污处理措施;

3.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人员非法入侵事件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发生人员非法入侵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涉源生产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放射源处于安全状态

(二)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安部门及本单位应急值班负责人报告;

(三)现场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卫武器,组织自我防卫,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封闭涉源场所,严防非法入侵人员进入破坏。

 

 文件下载: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对《灵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灵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