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现将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5年度报告的灵台县陇韵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64户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现将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5年度报告的灵台县福凤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三条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5年度报告的灵台县简约美发店等2户个体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
上述经营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经营主体在收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后,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名单(2户).xlsx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