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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04-24 发布日期: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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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台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灵各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灵台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3年4月7日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灵台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引导支持重大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推进工作,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项目前期费,包括当年县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县级统筹使用的奖补资金、其他资金等用于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省、市级对县级项目前期费的奖补资金,阶段性经济工作奖励资金也可统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重大项目建设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由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的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级战略、规划确定在我县实施的重大项目;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县级专项规划、县级区域规划、县委县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

(三)列入当年全县重大前期项目清单、重大新开工项目清单、向上争取项目清单和招商引资项目清单的项目;

(四)当年县级项目清单外新增的重大项目;

(五)跨县(市、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六)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研究、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规划编制工作,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部署要求,需要开展的全局性、前瞻性规划编制工作,部门一般规划编制不属于重大规划编制范围。

第七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开支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审批及办理施工许可需要开展的专项课题报告编制服务费,项目前期阶段产生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和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等费用。对于重大规划编制经费以及招商引资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一并纳入项目前期费开支范围。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实行项目清单制管理,采取先核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再按比例进行补助的方式安排前期费,同类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安排资金。当年已经安排过国家和省、市、县级前期费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地方财政配套前期费的除外。

第九条  确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时,项目匡算总投资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总投资0.5%确定,20亿元(含20亿元)至100亿元的项目按总投资0.8%确定,5亿元(含5亿元)至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按总投资1%确定,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按总投资1.5%确定,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总投资2%确定。项目匡算总投资,依据项目建设规模、以往同类工程造价等进行匡算。除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外,县级前期费不专门安排总投资低于500万元的项目。

第十条  对拟安排前期费的项目,按照年度前期费总额度、项目类型、重要程度,对总投资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50%进行补助;对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40%进行补助。对单个项目安排前期费不得超过2个预算年度。除列入省级及以上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单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政府主导社会资本方开展前期的多个项目的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大项目前期费总额的20%,同时单个项目按匡算总投资相应比例的20%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全县国计民生及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栽桩性、战略性、全局性项目,可突破比例限制,以“一事一议”方式安排项目前期费。

第三章  资金安排计划编制、申请和下达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由县发改局联合县财政局组织县直各单位编制当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计划。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达,每季度对安排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或增补。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核:

(一)承诺。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做出承诺,填报综合信用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期工作计划任务及完成期限、项目开工时间、本年度已投入前期费数额、前期费出资比例、依法依规使用前期费等。

(二)申报。项目单位通过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费资金申请报告、综合信用承诺书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依据,经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规划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目标,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前期费投入总估算,拟申请重大项目前期费金额,承诺的前期费投入额度等。

(三)审核。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对申报的前期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支持范围的重大项目,提交县重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前期工作进展程度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估。依据评估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前期费安排计划,评估费用从重大项目前期费列支。

(四)下达。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将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于当年3月底前安排下达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前期费计划时应明确前期工作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限、绩效目标、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等。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对于列入省、市级重大项目清单的,可按上述程序申请省、市级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对当年安排了省、市级重大项目前期费,下达部门明确要求县级进行配套的,按照上述程序申请县级配套前期费。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前期费的申请和下达,执行有关县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规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和监管全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使用情况,并进行监督检查。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做好绩效自评,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前期费下达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等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每季度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送重大项目前期费资金支出进度等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有关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未批准(核准)建设,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重大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提交无法开工的依据文件,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按照原申报程序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核销已支出重大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实施绩效管理。市属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含市属企业集团)组织进行绩效评价,由项目单位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备案。县属项目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绩效评价考核,并将绩效评价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单位整改,对低效无效项目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是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开工后,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计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结余的及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前期费,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按照承诺内容和时限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要加强过程监管,对未履行承诺的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十二条  针对审计、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下列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重大项目前期费或扣回违规资金,取消项目单位重大项目前期费申报资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前期费资金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

(二)虚报假报前期工作进度或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

(三)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方机构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政策解读:关于对《灵台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