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根据《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甘供销〔2025〕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2025年中央和省市县委一号文件精神,围绕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大局,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业社会化扩面提质为目标,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托管经营方式,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和绿色高效农业生产,构建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助力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利用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资金240万元,在全县范围内选取服务基础好、服务能力强、管理运作规范的8个乡镇,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绩效任务面积2.5万亩,其中,丘陵山地1万亩。
三、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试点资金只用于开展粮、油等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和三个环节及以上的多环节托管服务,主要围绕玉米生产及丘陵山区耕地,对农机深耕旋播(机耕)、机械种植(机种)、机械防治病虫害或生长调节(机防)、机械收获(机收)等环节全程托管作业给予项目资金补助。突出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服务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比例不低于 60%。试点资金不得用于非服务环节。
(二)补助标准。根据我县实际,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80元。对丘陵山地,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120元。接受托管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补助金额按实际折算托管服务面积计算。折算托管服务面积按照“耕、种、防、收”各环节面积系数加权计算得出,系数为:耕0.35、种0.26、防0.13、收 0.26。
服务农作物 (托管模式) | 补助环节(元/亩) | 补助 价格 合计 | |||||||
耕(深耕、深松+旋耕) | 种 | 防 | 收 | ||||||
市场 价格 | 补助 标准 | 市场 价格 | 补助 标准 | 市场 价格 | 补助 标准 | 市场 价格 | 补助 标准 | ||
玉米 (全程托管) | 120 | 28 | 70 | 20.8 | 20 | 10.4 | 100 | 20.8 | 80 |
山地玉米 (全程托管) | 130 | 42 | 80 | 30 | 30 | 15.6 | 100 | 32.4 | 120 |
(三)补助方式。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实际托管服务面积和补助标准兑付补助资金。即服务主体先完成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四)质量标准。
1.机耕(深耕、深松+旋耕):先用翻转犁对土壤进行深翻或用深松机进行深松,深耕深度达到16—25cm,深松深度在25cm以上;深耕、深松后再进行旋耕,做到地面平整、土壤细碎、深浅一致,不留死角,适宜播种作业。作业机手要严格按照机械调试标准进行规范操作,确保作业到位。
2.机种: 机种环节玉米以旋耕覆膜为主,旋耕深度≥15cm,做到作业面平整、深浅一致、土壤细碎。覆膜做到地膜拉展、铺平、压紧、压直,以最大限度地保持膜面宽度,扩宽采光面,达到严、紧、平、宽要求;小麦采取旋耕播种,作物种子农户自行选择,做到机种下种符合作物生长需求,作业面平整,不留死角,深浅一致,不漏播重播。
3.机防:根据病虫害情况,严格做好农情监控。当小麦、玉米病虫害发生达到防治指标后,应采用植保无人机进行高效植保防治,作业时要提高喷施药剂的精准度和利用率,严防人畜中毒、作物药害和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4.机收:玉米机收作业籽粒损失率≤2%,果穗损失率≤3%,籽粒破损率≤1%,留茬高度≤10cm。
四、实施流程
(一)确定服务主体。经企业申请,县供销联社推荐,省供销联社确定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为我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服务主体。项目涉及乡村要对近年来乡村振兴衔接资金购买投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机具全面清理摸底,确定农机手和农机具造册报县供销联社,在所有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由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统一纳入项目机械运营管理,避免机械闲置,增加村集体收入。
(二)签订服务合同。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托管服务的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与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签订《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托管合同》(附件6),合同内容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作业时间、收费标准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维护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合同编号按“乡镇区划代码+村行政区划代码+序号(00X)”进行编写,合同一式三份,服务对象、服务主体(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三)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作业服务,并填写《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情况确认表》(附件8)。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乡镇组织村委会全程监督、检查作业质量,协调、处理作业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县供销联社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作业信息监测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服务主体在每个服务环节都要建立台账,及时收集服务合同、服务图片、服务作业确认单等凭证,确保作业真实性可查验。
(四)及时核实抽查。由县供销联社、各项目实施乡镇、各村村委会、服务主体参与,组成抽验小组,对作业地块的作业完成情况进行随机核验,核验比例不低于作业面积的10%,填写《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情况抽查表》(附件9),经抽查人员、服务主体签字盖章后报县供销联社存档。
(五)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服务主体向县供销联社提出验收申请,县供销联社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项目实施区域乡镇组成验收小组,对服务主体各环节完成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方式采用抽验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抽验户数不低于服务总户数的30%,验收合格后填写《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核验表》(附件 10),汇总核算服务主体开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补助金额等,并将验收结果报市供销合作社审核复验。
(六)兑付补助资金。项目验收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联社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服务主体的作业面积、服务质量进行评审后,填写《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兑付报账表》(附件11),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服务主体的基本账户,农户承担的服务费用由作业所在地乡镇及村委会协助收取。县供销联社要加强资金监管,规范操作,确保资金最大限度的补助到农户,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机防环节免收服务费,机耕、机种、机收3个环节在服务费优惠的同时,通过采购物资,将90%补助到户,10%补助到服务主体。补助到户农资发放要有乡镇、村、农户确认签字,严禁侵占截留、克扣挪用、虚报冒领。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培训经费等非服务性环节;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
(七)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县供销联社要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应证明材料,开展自评打分和绩效自查自评,绩效评价采取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对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数据,真实、准确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同时,要将绩效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及市供销合作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供销联社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经营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事务、政策宣传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项目实施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农业农村局、供销联社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扎实做好巡回督导和业务指导工作,严防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县财政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拨付及时、使用合规。县供销联社要及时掌握各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切实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作业规范、项目顺利实施。有关项目实施乡镇要高度重视,确定分管领导,抓好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协助实施主体及时签订协议,做好农机具的聘用管理和规范作业,及时足额发放补助农资,确保农户最大限度受益。
(三)做好宣传服务。县农业农村局、供销联社要加强政策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充分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积极性,广泛宣传引导小农户接受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要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专题培训,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模式,集中连片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附件:1.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
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
社会化服务项目规划表
3.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
社会化服务乡(镇)汇总表
4.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
社会化服务到户花名册
5.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
社会化服务工作承诺书
6.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
社会化服务托管合同
7.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
社会化服务机手(机械)聘用协议
8.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
社会化服务作业情况确认表
9.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
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情况抽查表
10.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
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核验表
11.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
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兑付报账表
附件1
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专班
组 长:高 军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张军宁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安兴旺 县财政局局长
曹东灵 县供销联社主任
成 员:薛鹏飞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主任
周俊科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李 华 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主任
杨小强 邵寨镇政府镇长
王永刚 独店镇政府镇长
王 亮 西屯镇政府镇长
李昱龙 什字镇政府镇长
曹亚军 上良镇政府镇长
叶肇强 朝那镇政府镇长
严凤丽 梁原乡政府乡长
王拴龙 星火乡政府乡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联社,具体负责专班日常工作。专班成员如有变动,接任工作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规划表
乡 镇 | 合 计 (亩) 25000 | 玉米托管服务面积(亩) | 玉米折算托管服务面积(亩) | 备 注 | ||
山地(亩) | 山地 (亩) | |||||
合 计 | 25000 | 10000 | 25000 | 10000 | ||
邵寨镇 | 3050 | 3050 | 1200 | 3050 | 1200 | |
独店镇 | 3120 | 3120 | 1200 | 3120 | 1200 | |
西屯镇 | 2800 | 2800 | 1100 | 2800 | 1100 | |
什字镇 | 3150 | 3150 | 1200 | 3150 | 1200 | |
上良镇 | 3350 | 3350 | 1100 | 3350 | 1100 | |
朝那镇 | 3460 | 3460 | 1200 | 3460 | 1200 | |
星火乡 | 3220 | 3220 | 1100 | 3220 | 1100 | |
梁原乡 | 2850 | 2850 | 1900 | 2850 | 1900 |
附件3
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服务
乡镇情况汇总表
乡镇(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村名 | 社名 | 服务总户数 | 作业内容 | 作业总面积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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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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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
附件4
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到户花名册
村委会(盖章) 服务主体(盖章)
序号 | 社名 | 服务对象(姓名) | 作业内容 | 作业面积 | 联系电话 | 签字 (手印)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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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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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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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
附件5
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承诺书
按照《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自愿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并承诺:
1.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拥有与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和农业技术力量。
2.严格按照《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向服务对象公开工作实施内容,接受县供销联社、村委会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3.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将进一步提升财务和民主管理水平,强化安全意识,发挥农业社会化托管服务工作的带动作用。
4.严格按照农机操作规程,强化农机操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安全操作,保质保量完成农业生产托管工作的任务。
5.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严格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收费标准开展服务,确保农户最终受益。
承诺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合同编号:
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托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
甲方(接受服务方):
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
法人及身份证号:马晓英 62272319******1747
地 址:灵台县溪河大道272号
联 系 方 式:0933-519558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
甲方将自己承包经营的 地块 亩土地委托乙方提供农业社会化托管服务。其中:玉米 亩,由乙方提供(深耕、机种、机防、机收) 个环节的托管服务;小麦 亩,由乙方提供(深耕、机种、机防、机收) 个环节的托管服务。
第二条: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最低服务标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第三条: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2025年4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作物(小麦、玉米)(深耕、机种、机防、机收) 个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和作物(小麦、玉米)
(深耕、机种、机防、机收) 个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
第四条:服务方式
乙方通过自有机械和通过派工单组织聘用的社会力量机械两种方式对已经托管的甲方的作物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服务结束后乙方根据派工单、农户签字确认单进行验收,验收确认后根据《灵台县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补助标准将资金或农资兑付到户。
第五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自有机械服务费用按照成本进行核算,不能高于市场价格;聘用的社会机械服务费用要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10%。
自有机械的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聘用的社会机械服务费用要(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10%)经过乙方确认后直接交给聘用机手。
第六条:服务结果确认
乙方服务结束后,由县供销联社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项目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区域、作业环节、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等进行抽样验收,验收结束后以化肥等实物的方式兑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收益归甲方所有。
2.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及时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甲方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5.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项目补助以外部分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50%。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足额赔偿。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丙方(村委会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机手(机械)聘用协议
甲方: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晓英
联系电话:18193301944 0933-5195583
单位地址:灵台县溪河大道272号
乙方(机手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签约机械类型(拖拉机(旋耕机)□、播种机□、小麦收割机□、玉米收割机□、无人机□)
为了全面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本着“四个坚持”的服务原则,更好的开展耕、种、防、收等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甲方聘用乙方为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服务队机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工作内容及要求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自愿加入服务队,带机开展农机作业,能够熟练操作相应农业机械,严格执行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保质保量完成指定区域小麦、玉米的耕、种、防、收等大田作物社会化服务环节确定的作业任务。
2.乙方应按照派工单及相应作业标准规定完成作业任务后
由甲方组织抽查验收,并签写确认单。
3.乙方在收取服务费时应按当地市场价并下浮10%向农户收取作业服务费,不得加收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服务机械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规范,并有检验合格标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签约农业机械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应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资质和证件,熟练掌握机械性能,并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乙方必须做好相关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严格杜绝作业机械及设备“带病”作业。
5.乙方必须按要求购买车辆和人身保险。
6.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和地点
工作时间根据时令季节要求,以甲方和乡、村、社共同确定的作业区域和服务项目内容为主。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作业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如发现乙方违反作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或给予相应处罚。
2.甲方要根据托管实施方案及时向乙方提供作业位置及作业面积。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区域作业要求进行机械作业,按时足额
完成分配任务。
4.乙方应严格遵守双方约定的各项服务条约,确保农业社会
化服务项目顺利实施。
六、协议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如乙方未按照约定作业技术标准执行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书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方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鉴证方(村委会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附件8 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情况确认表 | ||||||||
乡(镇) 村 社 服务组织: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盖章) | ||||||||
序号 | 作业地点 | 作业环节 | 作业面积(亩) | 作业时间 | 村级签名 | 机手签名 | 农户签字(手印)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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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合计 |
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
附件9
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作业情况抽查表 | |||||||||||||||||||||||||||||||||||||||||||||||||||||||||||||||||||||||||||||||||||||||||||||||||||||||||||||||||||||||||||||||||||||||||||||||||||||||||
灵台县 乡(镇) 村(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农户 姓名 | 作业 地点 | 作业 种类 | 作业 环节 | 作业 面积 | 作业 时间 | 收费标 准(元/亩) | 作业补 助(元/亩) | 合格 面积(亩) | 合格率 % | 抽查方式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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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组组员(签字):
附件11 |
灵台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资金兑付表 | |||||||||||
灵台县 乡(镇)(盖章) 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村名 | 社名 | 户名 | 作物 类别 | 合格作业 面积 | 补贴标准 (元) | 合计金额 (元) | 折合化肥 | 村级签字 (手印) | 发放人 | 领取人 |
核验组组长(签字): 核验组组员(签字): | |||||||||||
注:本表一式三份,灵台县聚兴惠农供销服务中心一份,灵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一份,灵台县财政局报账一份。 |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县政府副县长高军解读《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