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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9-25 | 发布日期: | 2024-09-25 |
发布机构: | 灵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年9月25日,县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单位(人)的通告》,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甘肃省文物局关于转发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文局安发〔2021〕3号)要求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信息汇总和公告公示工作,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公示信息因人员调整、隶属部门变更原因发生变化的,要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39号)要求,及时更新公告公式和公示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物督发〔2020〕39号)、《甘肃省文物局关于转发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文局安发〔2021〕3号)。
1.公布灵台县36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地理位置、保护级别、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及职务。
2.公布灵台县560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地理位置、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及职务。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新发展阶段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决定部署,推进全县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落地生根。
2.明确文物责任单位、责任人,督促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直接责任,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源头治理,着力整治消除重大文物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3.公布我县不可移动文物家底,增强文化自信,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加强文物线索和违法行为报告,形成全社会监督、爱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相关文件:灵台县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人)的通告》